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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綠化條例修改版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6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綠化條例〉的決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15年7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7月23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綠化條例》的決定
(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對《上海市綠化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條修改為:
本市新建公共建筑以及改建、擴建中心城內既有公共建筑的,應當對高度不超過五十米的平屋頂實施綠化,屋頂綠化面積的具體比例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規定。
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城市化地區新建快速路、軌道交通、立交橋、過街天橋的橋柱和聲屏障,以及道路護欄(隔離欄)、擋土墻、防汛墻、垃圾箱房等市政公用設施的,應當實施立體綠化。
本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在審查上述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文件時,應當按照本條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本市鼓勵適宜立體綠化的工業建筑、居住建筑以及本條第一款以外的公共建筑等其他建筑,實施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
本市應當制定立體綠化扶持政策,對發展立體綠化予以支持。
二、第二十條第三款修改為:
建設項目中的配套綠化、立體綠化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完成。配套綠化確因季節原因不能同時完成的,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六個月。
三、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
含有配套綠化、立體綠化的建設項目,組織該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單位,應當通知市或者區、縣綠化管理部門參加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配套綠化竣工圖、立體綠化竣工圖和驗收結果報送市或者區、縣綠化管理部門。
四、第二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
立體綠化,由其所附建筑物、構筑物的產權單位負責養護。
原第四款改為第五款,修改為:
養護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綠地、行道樹、立體綠化的養護技術標準進行養護。
五、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
因城市建設需要臨時使用綠地的,應當向區、縣綠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區、縣綠化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
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設施上建成的立體綠化,不得占用、拆除,但因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設施進行改建、擴建、修繕或者拆除的除外。
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設施改建、擴建或者修繕完成后,被占用、拆除的立體綠化應當予以恢復。
七、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要求進行綠化建設的,由規劃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八、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占用、拆除立體綠化或者未恢復原有立體綠化的,由市或者區、縣綠化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占用或者拆除立體綠化面積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處以罰款。
九、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七款:
本條例所稱立體綠化,是指以建筑物、構筑物為載體,以植物為材料,以屋頂綠化、垂直綠化、沿口綠化、棚架綠化等為方法的綠化形式的總稱。
此外,根據修改決定對部分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綠化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后重新公布。

